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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车辆用车轴坯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生产的供制造轨道车辆用车轴的车轴坯。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6-19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T 228-2002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1979-2001 结构钢低倍缺陷评级图 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 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 4336-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3尺寸、外形、重量 3.1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 车轴坯截面边长尺寸
230mm×230mm,250mm×250mm,260mm×260mm,280mm×280mm 边长允许偏差
±4.0mm 3.2长度 3.2.1车轴坯通常长度为2m~10m。 3.2.2车轴坯的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定尺或倍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0mm。 3.3外形 3.3.1车轴坯截面的角部为圆弧形,圆角半径r≈30mm。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其他圆角半径的车轴坯。 3.3.2车轴坯表面的凹度应不大于4mm。 3.3.3剪切时,车轴坯端部的压扁值应不大于40mm。 3.4
重量 3.4.1车轴坯按实际重量交货。 3.4.2经需方同意,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钢坯重量按GB/T
5068中的公式计 算。
4技术要求 4.1牌号及化学成分 4.1.1车轴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牌号 |
化学成份 % |
| C |
Si |
Mn |
P |
S |
Cr |
Ni |
Cu |
Mo、V |
| LZ50 |
0.47~0.55 |
0.15~0.35 |
0.60~0.90 |
≤0.030 |
≤0.030 |
≤0.030 |
≤0.030 |
≤0.25 |
|
| C35e |
0.32~0.38 |
0.15~0.40 |
0.80~1.12 |
≤0.035 |
≤0.030 |
≤0.30 |
≤0.30 |
≤0.30 |
≤0.05 |
| 注:C35e牌号的H≤2.0ppm,O≤30ppm. |
 | 4.1.2车轴坯的成品化学成分与表1规定值之间的偏差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 元素 |
C |
Si |
Mn |
P |
S |
Cr、Ni |
Cu、V |
| 允许偏差% |
+0.03 -0.02 |
±0.05 |
±0.05 |
+0.005 |
+0.005 |
+0.05 |
+0.02 |
 | 4.1.3供方如能保证Cr、Ni、Cu的含量不超过规定最大值,则可不进行这些元素的分析。 4.2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冶炼并经炉外精练。 4.3交货状态 车轴坯以热轧状态交货。 4.4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 4.4.1用经正火处理的试样毛坯制成试样所测出的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 牌号 |
力学性能b |
抗拉强度b Rm
|
下屈服强度a ReL
|
断后伸长率 A,%
|
断面收缩率 Z,%
|
冲击功AKU,J |
| LZ50 |
>610 |
≥345 |
≥19 |
≥35 |
≥27 |
| C35e |
550~650 |
≥320 |
≥22 |
- |
≥25 |
a
当屈服现象不明显时,以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代替下屈服强度。 b 试样为GB/T
228中的R4试样,试样方向为纵向。 |
 | 4.4.2冲击功值为一组三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允许其中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规定值,但不得小于规定值的70%。
4.5低倍组织 4.5.1车轴坯的横向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残余缩孔、白点、分层、裂纹、气泡、金属异物和夹杂,皮下夹杂和皮下气泡的深度不得超过5mm。 4.5.2低倍组织应不大于下列级别: 一般疏松
2.5级 锭形偏析 2.5级 中心疏松 2.5级 点状偏析 2.0级 4.6非金属夹杂物 非金属夹杂物应按GB
10561中的评级图,使用A法进行检查,其级别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 牌号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 LZ50 |
≤2.5级 |
≤2.5级 |
≤2.5级 |
≤2.5级 |
| C35e |
≤2.5级 |
≤2.5级 |
≤2.5级 |
≤2.5级 |
 | 4.7表面质量 4.7.1车轴坯的端面不得有缩孔、夹杂和分层。 4.7.2车轴坯表面不得有结疤、夹杂、折叠、气泡和裂纹,允许存在深度不超过2mm的压痕、麻点、划伤等轻微缺陷。如有上述缺陷允许清除,清理时要按车轴坯的长度方向进行,清理处边缘应圆滑无棱角。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不得大于6mm,清理宽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6倍。边长230mm、250mm、260mm、280mm的车轴坯清理后的的截面尺寸不得小于216mm、236mm、246mm、266mm。
5检验与试验 5.1每批车轴坯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 |
取样方法 |
试验方法 |
| 化学成分 |
1/炉 |
GB 20066 |
GB 223、GB/T
4336 |
| 拉伸试验 |
1 |
在任一相当于钢锭头部 的"10"段头部切取长度 不小于300mm的样坯。
|
GB 228 |
| 冲击试验 |
4 |
GB 229 |
| 低倍组织
|
1 |
GB
226、GB 1979 |
| 非金属夹杂 |
1 |
GB 10561 |
| 尺 寸 |
逐 根 |
- |
卡 尺 |
| 表 面 |
逐 根 |
- |
肉 眼 |
 | 5.2力学和工艺性能检验所用试块从样坯上切取,试块切取部位如图1所示,非金属夹杂试样的切取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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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
(试样位于钢坯外表面和轴心之间的一半) 图2
| 5.3车轴坯应成批检验和验收,每批应由同牌号、同炉号、同截面的的车轴坯所组成。 5.4复验 如果试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可从该批另选二根"10"段车轴坯的头部取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白点除外),样坯上应打上炉号、锭号、段号。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所有"10"字的钢坯不得交货,此时,可从任二根"10"段车轴坯的尾部切取样坯进行试验,若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除"10"段外其他车轴坯均为合格。如果其中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或二个试样均不合格时,,则该批车轴坯全部不得交货。
6标志和检验文件
6.1标志 6.1.1在每根车轴坯相当于钢锭头部一侧的端面上粘贴不干胶标签,标签上标明炉号、规格、牌号、锭坯号和生产班别。炉号以六位数字表示;锭号以二位数字表示(01~28);坯号以10、20、30、40、……、90表示,其含义为: 10
表示钢锭头部钢坯 20 、30、40 表示钢锭中部钢坯; 90
表示钢锭尾部钢坯。 6.1.2在每根车轴坯贴标签的同一端面用白漆描上炉号和锭坯号。 6.1.3在每根车轴坯的另一端面用白漆描上牌号。 6.2检验文件 每批车轴坯应附有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文件。检验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供方名称-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 b)需方名称; c)发货日期; d)合同号; e)牌号; f)标准编号; g)炉号、规格、根数、重量; h)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i)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代替 Q/BQB 190-2003。 本标准与Q/BQB
190-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GB/T 4336和GB/T
20066两个引用标准; ――新增280mm规格,增加4.4.2条; ――修改"质量证明书"为"检验文件"。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于成峰。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1994年第一次修订,1998年第二次修订,2003年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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