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初轧板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标志和检验文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生产的供再轧用的初轧板坯。压盖钢板坯不得再行切割、分块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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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2.1 尺寸 2.1.1 板坯的公称厚度和公称宽度按表1的规定。 表1 mm
| 压 盖 钢 板 坯 |
公称厚度 |
公称宽度 |
镇 静 钢 板 坯 |
公称厚度 |
公称宽度 |
| 120 |
650~800 |
100~250 |
750~1600 |
| 150~200 |
900~1150 |
| 240 |
1500~1600 |
| 250 |
650 |
| 250 |
700~800 |
| 250 |
900~1000 |
| 250 |
1350~1450 |
|
|
| 注:经双方协议,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规格的板坯。 |
 | 2.1.2板坯厚度按5mm进级,宽度按50mm进级。 2.1.3板坯宽度和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mm
| 项目 |
尺寸 |
允许偏差 |
| 厚度 |
<150 |
±3 |
| ≥150 |
±5 |
| 宽度 |
650~1600 |
+15 -10 |
 | 2.1.4板坯的通常长度为4m~10m。定尺和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其允许偏差为0mm+80mm。 2.2外形 2.2.1板坯的每米弯曲度不得大于20mm,总弯曲不得大于总长度的2.0%。 2.2.2板坯的镰刀弯每米不得大于10mm。 2.2.3板坯的端部剪切斜度在厚度方向不得大于10mm,在宽度方向不得大于30mm。 2.2.4板坯二侧面允许有不大于10mm的凹入或凸起,但在最大凹入或凸起处的板坯宽度不得超出允许偏差。 2.3重量 板坯按实际重量交货。
3技术要求 3.1牌号及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宝钢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规定。 3.2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冶炼。 3.3交货状态 板坯以热轧状态交货。 3.4表面质量 3.4.1板坯端面不得有缩孔、气囊、分层和尾孔。 3.4.2板坯的表面质量及缺陷清理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商定,可进行其他检验项目,其技术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表3
| 分类 |
厚度 |
| <150mm |
≥150mm |
| 表面 质量 |
允许存在 缺陷最大深度 |
划痕、压痕、凹坑、麻点 |
3mm |
4mm |
| 发纹 |
1mm |
2mm |
| 裂纹、结疤、夹杂、折叠、耳子、拉裂 |
不准有 |
| 表面 清理 |
清理深度(同一截面) 不大于 |
宽面:10%公称厚度;窄面:20mm |
| 清理宽度
不小于 |
5×清理深度 |
| 清理方式 |
纵向火焰清理,清理处应圆滑无棱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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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与试验 4.1尺寸和外形检查 4.1.1板坯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合适的量具逐块进行测量。 4.1.2厚度测量:板坯的厚度应在距端部200mm~300mm处进行测量。 4.1.3宽度测量:板坯的宽度应在板坯长度方向的中部进行测量。 4.1.4长度测量:板坯的长度是除去二端切斜部分的最短距离。 4.2板坯的表面质量用肉眼逐块进行检查。 4.3板坯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牌号、同炉号和同规格的产品所组成。
5标志和检验文件 5.1标志 每块板坯的端面应标明炉号、牌号、规格和板坯号。 5.2检验文件 每批交货板坯必须开具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检验文件,检验文件中应注明下列内容:
a)供方名称-常州精密钢管博客网; b)需方名称; c)发货日期; d)合同号; e)牌号; f)标准编号; g)炉号、块数、重量; h)品名、规格; i)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j)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代替Q/BQB 130-2003。 本标准与Q/BQB 130-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表1中镇静钢板坯的公称厚度统一为"100mm~250mm",公称宽度统一为"750mm~1600mm"; ――
取消板坯牌号规定; ―― 板坯的厚度应在距侧边及端部"100mm~200mm"修改为"200mm~300mm"; ――
修改"质量证明书"为"检验文件"。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于成峰。 本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86年第一次修订,1994年第二次修订,1999年第三次修订,2003年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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